中新網9月30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今天發(fā)布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,其中強調,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(jiān)管機制,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。虛假資料騙購、騙租保障性住房的,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,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。
規(guī)范準入審核
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、收入和財產狀況,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。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。切實防范并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、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。
對以虛假資料騙購、騙租保障性住房的,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,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。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,完善失信懲戒制度。
嚴格租售管理
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,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(fā)放,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(fā)放到位。
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。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(guī)定條件的,可以申請續(xù)租。
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,不得上市交易。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,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,并按照政府回購、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,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。
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(jié)辦法,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。
加強使用管理
建立公眾監(jiān)督機制,落實信息公開,充分發(fā)揮社會監(jiān)督作用。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,對違反規(guī)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、轉借、出租(轉租)、閑置、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,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。
對中介機構違規(guī)代理出售、出租保障性住房的,應當依法給予處罰。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(guī)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,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,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。
保障性住房小區(qū)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務,也可以聘請專業(yè)機構提供物業(yè)服務。
健全退出機制
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,或通過購置、繼承、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,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,應當在規(guī)定期限內騰退;逾期不騰退的,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。
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、繼承、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,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,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,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。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,可以依照規(guī)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